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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柯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1〕Z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03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村**号**室)。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03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路**号**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柯某某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六店子小区内,采取柯某某望风、张某某推车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六店子小区13号附13号附近摩托车停车位处的一辆牌照为渝D8****的讴蒂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16元。

2020年11月20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渝中区**小区**栋**楼将被告人柯某某捉获。后被告人柯某某带领公安民警到重庆市渝中区**小区楼下将被告人张某某捉获。二被告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摩托车等物证;

2.户籍证明、购车票据、机动车登记证书、视频监控截图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 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7. 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柯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如在审判阶段缴纳罚金,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学成

检察官助理:王永骁 

2021年1月29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0230****;

2.案卷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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