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9〕5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为黑龙江省海林市**路**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苑**号。2019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3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75********,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镇**路**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小区**号。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3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4月4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张某某、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3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某某某的牌照号为津R****8黄色别克轿车,载某某某、任静、王亮亮三人,由西向东至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西河闸路与白滩寺村交口以北150米向南右拐弯,与被害人胡某某驾驶的牌照号为冀R****2大众牌小轿车发生车辆剐蹭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64.8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现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胡某某已经谅解被告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明知他人违反道路运输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而为其提供工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某、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匡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某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一页。
3.光盘一张。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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