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19〕46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社居委**组,住址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苑**栋**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6日被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柏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社居委**组**号,住址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苑一期**栋**室。因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于2009年9月15日被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柏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得知被害人汪某某位于双凤开发区的房屋需要拆迁,自称认识人可以在日后迁拆多得补偿款,随后便向汪某某索要办理拆迁的活动经费和办理贩粮食的营业执照费用,汪某某和妻子王某某陆续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张某甲达16900元。同年4月17日,张某甲以拆迁办主任测量房屋面积为由,让汪某某安排请拆迁办主任吃饭。张某甲与被告人柏某甲事前预谋,让其冒充拆迁办主任,若有人给柏某甲红包便让其收下,柏某甲于当晚参加汪某某安排的饭局,并收受由汪某某妻子王某某给的8000元现金红包。实际上,张某甲没有为汪某某办理拆迁事项和营业执照,却将汪某某给予的办理拆迁和营业执照的活动经费24900元占为己有,且以各种理由拒还骗取的活动经费,直至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判决书,谅解书、收条,借条等书证;2.证人柏某乙、王某某、张某乙、唐某某、陆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涛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2.被告人柏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3.案卷材料二册;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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