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211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直辖县**镇**村**村。曾因抢劫罪,于2012年8月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因诈骗罪于2019年8被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53812000********,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曾因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 2020年3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大榭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经我院批准,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开始,被告人张某甲为牟利,先通过QQ群发布信息称,愿意帮人“过账”(诈骗洗钱)拿好处费。为此,诈骗团伙上家“如风”(另案处理)联系上被告人张某甲,并达成“过账”协议后。被告人张某甲再联系下家黄某甲(另案处理),黄某甲再联系被告人林某甲以及高某某、黄某乙、黄某丙(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等数十人参与提供银行卡、支付二维码以及转账、ATM机取钱等实施诈骗。现查证情况如下:
2020年1月1日,被害人徐某某在江苏省江阴市澄江街**庭*幢*室内,在微博上发布欲购买“重庆TF家属2019新年音乐会”门票,后自称朱某某联系其,与徐某某谈好价格并发一张大麦网二维码。被害人徐某某用微信扫码(被告人林某甲微信二维码)支付的方式,分6次向对方支付人民币21 435元。嗣后,对方再让其用身份证后4位数7261再次付款才能出票及退款时,受害人徐某某发觉被骗报警。
2020年1月7日,被害人张某乙在浙江省玉环市**镇美食城,接到一个自称放贷客服的电话。对方以办理贷款为名,要求添加QQ好友,在要求提交个人的资料后,以需要购买一款阳光保险才能办理为名,张某乙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被告人林某甲工商银行卡)内转账现金人民币3 800元。转账成功后,对方借口未转成功仍不放贷并要求继续转账,被害人张某乙发觉被骗报警。
2020年1月14日,被害人张某丙在江苏省江阴市**街道**村*幢*室内,接到一个自称放贷客服的电话。对方以办理贷款为名,要求添加QQ好友,在要求提交个人的资料后,以银行卡需要激活为名,分三次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黄某甲工商银行卡)内转账现金人民币14 800元。转账成功后,对方仍不放贷并要求继续转账,被害人张某丙发觉被骗报警。
2020年3月5日,被害人桑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花园小区*栋*室,以同样的方式,被骗人民币6 6400元(被骗款转入符某甲邮储银行卡6 000元、符某乙邮储银行卡19 600元、黄某丙邮储银行卡19 800元、邓某甲邮储银行卡10 000元、林某乙邮储银行卡11 000元)。
2020年3月16日,被害人周某某在本市下城区新汇路**号*不锈钢店内,接到一个自称放贷客服的电话。对方以办理贷款为名,要求添加QQ好友,在要求提交个人的资料后,以银行卡需要激活为名,分三次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被骗款转入符某丁邮储银行卡)内转账现金人民币4 000元。转账成功后,对方仍不放贷并要求继续转账现金人民币3 000元,被害人周某某感觉被骗报警。
2020年3月25日,被害人杨某某在贵州省天柱县**街道**园*号,以同样的方式,被骗人民币5 600元(被骗款转入被告人林某甲建设银行卡2 800元、农业银行卡2 800元)。
2020年3月26日,被害人邓某乙在广西北海市*区*海*栋*,以同样的方式,被骗人民币5 000元(被骗款转入张某丁农业银行卡)。
2020年3月26日,被害人严某某福建省闽候县*镇*小区,以同样的方式,被骗人民币2 800元(被骗款转入张某丁农业银行卡)。
2020年3月27日,被害人岳某某在安徽省滁州市*区*街*号*幢*室,以同样的方式,被骗人民币4 000元(被骗款转入李某某农业银行卡)。
2020年3月28日,被害人吴某某在广西银川市*区*巷*苑*,以同样的方式,被骗人民币5 000元(被骗款转入黄某乙工商银行卡)。
2020年3月30日,被害人梁某某在广西荔浦市*镇*巷,以同样的方式,被骗人民币30000元(被骗款转入张某丁建设银行卡10 000元、黄某乙工商银行卡20 000元)。
2020年3月31日,被害人叶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大街*号*房,以同样的方式,被骗人民币5 000元(被骗款转入张某丁工商银行卡)。
2020年4月2日,被害人詹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区*花园*楼,以同样的方式,被骗人民币77 700元(被骗款转入黄某某邮储银行卡10 000元、黄某甲信用社卡19 600元、韦某某邮储银行卡19 600元、唐某某邮储银行卡28 500元)。
2020年4月2日,受害人张某己在河北省*市*区*供热公司,以同样的方式,被骗人民币3 680元(被骗款转入王某某工商银行卡)。
2020年4月6日,受害人杨某乙在云南省*县*镇*世纪城,以同样的方式,被骗人民币51000元(被骗款转入林某丙邮储银行卡10 000元、黄某甲信用社卡21 000元、黄某丙建设银行卡20 000元)。
2020年4月6日,受害人张某戊在重庆市*区*小区,以同样的方式,被骗人民币10 000元(被骗款转入刘某某建设银行卡5 000元、李某某农业银行卡 5 000元)。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林某甲到广东省罗定市连州公安派出所投案。2020年4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广州花都区*镇*苑门口被当地公安机关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中国邮政银行ATM取款截图、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徐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桑某某、周某某、杨某某、邓某乙、严某某、岳某某、吴某某、梁某某、叶某某、詹某某、张某己、杨某乙、张某戊等的陈述;
3、证人黄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共同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林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俊策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林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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