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广西凌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3日被凌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广西凌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3日被凌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某某几年以来承包乡村公路工程的建设,开路的时候需要使用到雷管、导爆管、炸药等爆炸物品,由于请爆破公司的人来放炮费用高,程序麻烦,张某某就在每次请爆破公司来放炮的时候,趁爆破员不注意,没有清点放炮数量,偷偷截留一部分出来。2019年6月份的一天,张某某做**村赶忙到**公路的建设的时候,因石头太硬,进度缓慢,需要更多的炸药,又不想到民爆公司申请炸材,就与杨某甲协商买炸材来抵杨某甲欠他的工钱,杨某甲同意后联系正在承包公路建设的杨某乙,杨某乙因工地上暂时不需要炸材,就叫承包同一项目不同标段的杨某丙帮申请,杨某丙就多申请了3件炸药和20枚雷管,杨某乙咨询了杨某甲之后只要了3包炸药和20枚雷管,然后杨某甲将炸药和雷管卖给了张某某,张某某得到这些炸药和雷管后,将炸药放炮用完,雷管用了一部分,剩余的私藏在家中。2019年11月27日,公安侦查人员在张某某位于广西凌某某**镇**村**屯**号的自建房中搜出疑似电雷管81枚、疑似导爆管80条(共计284.5米),被告人张某某对以上物品进行了指认并对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没有异议。
2、1997年凌某某**镇**村建设村部公路时剩下一捆导火索,被告人杨某甲认为没有爆管,没有危险性,就将导火索留在家中备用,没有上交;2014年杨某甲修建水池,请爆破员杨某丁来放炮,因水池离人户太近,没有把炸药放完,剩余部分炸药和一枚电雷管,杨某甲先以还要继续爆破,后以炸药、雷管已经给钱,且放久已经损坏为理由将剩余的炸药和一枚雷管私藏在家中;2018年杨某乙承包**村巴闪至**的村级公路,使用炸药爆破后,杨某甲经过爆破的地点,发现炮眼里面还有炸药,于是抠出两节完好的带回家中私藏;2019年6月份,曹某某承包修建水池的工程,杨某甲负责管工,曹某某向爆破公司申请炸药来爆破,爆破员走后,杨某甲清理现场时发现炸药没有爆完,就将没有爆完的炸药拿回家中。2019年11月28日,公安侦查人员在杨某甲位于广西凌某某**镇**村**屯**号的自建房中搜出疑似导火索29.17米、疑似电雷管一枚、疑似炸药5.425千克,被告人杨某甲对以上物品进行了指认并对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移送起诉告知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杨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张某某的供述、辩解;
4.现场指认、勘验、称量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非法储存雷管、炸药、导爆管等,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二人因承包村屯公路,修建水池等使用爆炸物且有合法的生产经营手续,被告人非法储存爆炸物目的是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亦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并认罪、悔罪,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旗
书记员:姚伦岂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凌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书一份;
4. 随案移送光碟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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