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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杨某甲赌博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119**********,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区**乡**村**组,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开发区**宿舍出租屋。2001年11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三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1000元,2008年8月16日减刑释放;2013年7月1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铜仁市碧江区人员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5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以涉嫌逮捕罪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杨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119**********,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区**乡**村张家组,现住贵州省铜仁市**区**城**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5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杨某甲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经商量于2020年9月15日起共同在碧江区**区加油站后一栋私房**楼张某某租赁的房屋内利用扑克牌作为赌具,聚集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张某某、杨某甲从中抽头渔利。9月28日20时许,张某某、杨某甲及正在赌博的参赌人员鲍某某、杨某乙、石某某、杨某丙、程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屈某某、杨某丁、侯某某、李某某在该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有刑事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饶永燕

助理检察官周原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起诉书十四份、破案报告一份、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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