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2********,汉族,陕西省临潼区人,中专文化,个体户,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区**南路**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镇**村街**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1********,汉族,广东省茂南区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3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7********,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5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被衡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李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2月2日、同年11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2月14日、同年9月30日两次退回衡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该局先后于2019年8月30日、同年10月28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底,被害人朱某某登陆**(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官方网址www.ysy**.com,并在该公司官网上注册了会员,并通过该公司客服推荐在手机上安装了一个**投资app软件。随后,在2017年2月28日至同年3月30日期间,被害人朱某某在该投资软件里先后多次充值资金到**公司提供的户名为李某丙的支付宝账户,合计充值124.8万余元,提现26.6万元。同年4月初,被害人朱某某欲登陆该投资软件提现资金时发现投资界面显示白屏,**公司的官网打不开,客服亦无法联系,遂于2017年4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害人朱某某总共被骗98.2万余元。
2017年3月21日,被害人杨某乙在**投资软件先后共充值13000元到该公司提供的李某丙账户,同年4月14日,被害人杨某乙发现该公司网址打不开遂报警。期间,被害人杨某乙提现5000元,共被骗8000元。
经查,被害人朱某某、杨某乙被骗的钱转入到李某丙的尾号为2367的工商银行账户,随后被分别汇出至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等账户,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为非法获利,按照杨某丙(马来西亚籍男子,另案处理)的指示又将款项分别转至卜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等账户,再流入到被告人李某甲的账户,被告人李某甲同样为了非法获利,按照林某某(马来西亚籍男子,另案处理)的指示再将资金转至他人账户等反复转账。
案发后,侦查机关分别扣押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杨某甲50万元、15万元、8000元,已全部返还给被害人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杨某乙的陈述;4、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李某甲明知所转资金系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艳梅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六册;
_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