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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杨某甲等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柱检公诉刑诉〔2019〕7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71984********,侗族,初中文化,原经营天柱县**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贵州省天柱县**镇**村**组。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6年2月13日被天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5日被天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71980********,侗族,初中文化,天柱县**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贵州省天柱县**镇**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经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5日被天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绰号“某某丙”,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71975********,侗族,中专文化,天柱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贵州省天柱县**镇**栋**号。因打麻将赌博于2017年3月17日被天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5日被天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绰号“某某丁”,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71983********,侗族,大学本科放文化,天柱县**校**,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贵州省天柱县**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8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5日被天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某某戊”,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71984********,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贵州省天柱县**乡**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天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经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天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绰号“某某己”,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71988********,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贵州省天柱县**镇**栋**号。因打麻将赌博于2015年7月6日被天柱县公安局罚款2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5日被天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丁,曾用名“杨某戊”,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71983********,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贵州省天柱县**镇**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2日被天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9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25日被天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某某庚”,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71987********,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贵州省天柱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8月17日被天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6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天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己,绰号“某某辛”,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71986********,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贵州省天柱县**镇**栋**单元**号。因嫖娼于2017年3月15日被天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900元。因赌博于2017年6月6日被天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5日被天柱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71989********,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街道**园**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天柱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舒某某,绰号“某某壬”,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71991********,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贵州省天柱县**镇**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9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天柱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潘某某、杨某丙、杨某丁、杨某己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莫某某、舒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0月8日,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2009年刑满释放后为扩大其社会影响力,经常参与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社会上树立了一定的权威和恶名,并通过打篮球、就餐纠集了被告人杨某甲、莫某某、舒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其间被告人莫某某为张某某出头殴打彭某某,在天柱县境内形成一股恶势力。2017年4月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名气,通过与杨某乙、杨某甲合伙开设赌场,获取非法利益,将被告人潘某某、林某某、杨某丁、杨某丙、刘某某、杨某己纠集在一起,其间实施有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多起逼债引发的违法行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张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潘某某、林某某、杨某丁、杨某丙、刘某某、杨某己、莫某某、舒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具体犯罪、违法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犯罪

1、2017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杨某乙、杨某甲合伙在天柱县凤城镇电信路“亮庄”美发店对面的阿丫妈民房三楼开设麻将室赌场,组织多名赌客聚众赌博,并以“抽水”的方式收取服务费。被告人张某某负责保护赌场,维持赌场秩序;被告人杨某甲协助杨某乙管理赌场,介绍刘某某到赌场工作、伙同刘某某非法放贷;被告人杨某乙负责麻将室赌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收水钱、联系赌客参赌、赌场就餐等事情;被告人林某某、杨某己在赌场内非法放贷,逼迫赌客支付高额利息;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在赌场看门、报信,并获取报酬。该赌场经营期间非法获利30万余元。

2、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杨某乙、杨某甲等人合伙在天柱县凤城镇高龙路以经营“润福轩”茶楼为名开设赌场,每日组织10至20余名赌客以打麻将或字牌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每天抽头渔利1000至5000余元,并在2019年4月在赌场里安装打假牌的作弊器实施打假牌行为。在赌场中被告人张某某负责维护赌场秩序,防止赌客输钱闹事和震慑社会闲散人员到赌场收取保护费;被告人杨某甲在赌场收水钱并协助杨某乙对赌场的日常管理,积极参与赌场作假,联系厂家安装作假设备;被告人杨某乙负责对赌场的日常管理工作,联系赌客参赌,主动帮赌客担保借高利贷赌博;被告人潘某某出资装修赌场,伙同张某某在赌场占有股份,并负责收取赌场每日的营业款、记录赌场的收支情况;被告人杨某丙负责在赌场为赌客提供服务,收取水钱,非法放贷;被告人林某某、杨某丁在杨某乙的邀约下在赌场非法放贷,获取高额利息;被告人杨某己负责赌场打假牌时操控设备。该赌场经营期间非法获利90万余元,其间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退出赌场的经营和管理,该期间赌场经营非法获利22万余元。

二、寻衅滋事犯罪

1、2017年9月9日,因被害人罗某某到“阿丫妈”赌场与被告人杨某乙发生争执,杨某乙随即通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后杨某甲与罗某某发生口角后罗某某离开赌场。为逞强好胜,树立威信,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提议教训罗某某,便组织被告人莫某某、舒某某持械当街寻找罗某某,并对罗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罗某某轻伤二级的伤害结果,事后经调解,杨某甲、张某某等人赔偿罗某某18800元。

2、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到天柱县凤城镇幸福水疗洗浴中心消费时与服务员发生口角,为逞强好胜,树立威信,被告人张某某将大厅内的烟灰缸、茶几等物品砸坏,经天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物品损失价值22420元。

三、违法事实

1、2011年2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的老乡范某某与他人在家居广场发生打架后,因不服派出所的处理,便告知被告人张某某要报复当事人,张某某便纠集十余人前往家居广场打砸受害人的摩托车和店铺玻璃门,经天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物品损失价值2425元。

2、2012年7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在天柱县凤城镇天柱大酒店停车场与他人发生纠纷,后随意破坏停放的车辆,造成包括自己车辆在内的损失约2000元。

3、2017年10月16日,张某某在天柱县城内因打台球时间问题用球杆殴打谢某某;同月21日因口角纠纷在天柱县体育馆草坪殴打田某某;同月23日因与服务员发生口角,打砸韩都汗蒸洗浴店收银台的电脑显示器。

4、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在“金百度”KTV消费时与彭某某发生口角,同行的被告人莫某某为张某某出头,殴打彭某某,后张某某出面向彭某某赔礼道歉。

5、2017年被告人杨某己借款给杨某庚后,因杨某庚逾期未还钱,便到杨某庚家中逼债,同时将杨某庚在家的消息告知了向杨某庚放贷的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又伙同杨某甲、杨某辛到杨某庚家中继续逼债。杨某甲到杨某庚家中后,发现了墙上杨某庚的结婚照片,杨某甲便将结婚照用手机拍照后将相片发给了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便利用照片向杨某庚逼债。

6、2017年被告人林某某在“阿丫妈”赌场和“润福轩”茶楼赌场经营期间,多次非法放贷给赌客杨某庚、唐某某、石某某等人,后因杨某庚、唐某某、石某某等人逾期未还钱,林某某便伙同他人通过限制人身自由、威胁、滋扰等方式逼债,扰乱了受害人正常的生活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辩认笔录;8、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具有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主犯、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以犯开设赌场罪在有期徒刑3年至5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以犯寻衅滋事罪在有期徒刑1年至3年幅度内量刑;合并在有期徒刑4年至7年幅度内执行,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甲,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甲具有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主犯、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以犯开设赌场罪在有期徒刑3年至5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以犯寻衅滋事罪在有期徒刑1年至2年幅度内量刑;合并在有期徒刑4年至6年幅度内执行,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乙,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乙具有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主犯、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以犯开设赌场罪在有期徒刑3年至5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潘某某,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具有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投案、从犯、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以犯开设赌场罪在有期徒刑1年至2年零6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林某某,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具有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累犯、从犯、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以犯开设赌场罪在有期徒刑1年至2年零6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丙,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丙具有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从犯、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以犯开设赌场罪在有期徒刑1年至2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丁,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丁具有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从犯、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以犯开设赌场罪在有期徒刑1年至2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累犯、从犯、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以犯开设赌场罪在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己,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己具有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从犯、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以犯开设赌场罪在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莫某某,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具有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从犯、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以犯寻衅滋事罪在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舒某某,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具有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从犯、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以犯寻衅滋事罪在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幅度内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均芸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锦屏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潘某某、杨某丙现羁押于天柱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丁现羁押于台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己、莫某某、舒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9册。

3.有关涉案款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4.起诉书58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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