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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杨某某非法采矿案,豆某某、张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和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8日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和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大虎”),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安徽省和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号,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街道。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豆某某(绰号“二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安徽省和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号,住安徽省和县**镇**街道**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和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安徽省和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路**号,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栋**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先以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后以被告人豆某某、张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2019年5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前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2月23日至3月22日、5月6日至6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4月23日至5月7日、6月21日至7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3月份,被告人张某、张某甲、豆某某、杨某某在和县**镇老阳光矿无证开采矿石,分别出售给王某某获利80000余元,出售给马某某获利13000元左右,扣除机械费等开支后均分,每人分得10000余元。

2.2018年5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张某甲、豆某某、杨某某在和县香泉湖加油站后面的山上断断续续无证开采矿石,出售给王某某,获利约200000元,扣除机械费等开支后均分,每人分得30000余元。

3.2018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张某甲、豆某某、杨某某在和县**镇**村旁的后山上无证开采矿石,分别出售给一个叫老周的人,获利约20000元;出售给顾某某因被查处1800元获利未果(此时豆某某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微信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矿种和分类说明书、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王某某、丁某某、张某某、夏秀明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张某甲、豆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讯问、手机勘验、微信号注册信息、交易等光盘20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甲、豆某某、杨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作用基本相当,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豆某某到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耘

田虹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豆某某、张某现羁押于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光盘20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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