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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杨某某赌博案)_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庄**村。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庄**村。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多次在砀山县**镇**村杨某乙家中组织孟某某、从某某赌博,并抽头渔利,该赌博场所由杨某甲提供,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赌博而提供资金。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主动到砀山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5月9日被当场抓获,后于2019年12月16日主动到砀山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砀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訾晚芳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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