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7********,汉族,专科文化,经营茶叶生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镇**村**组,住合肥市蜀山区**名茶城**茶行,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91********,汉族,初中文化,业务员,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至4月份,韩某某(已判处)在明知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曹某某、张某乙的委托,联系被告人张某甲帮助虚开发票。张某甲又联系被告人杨某某帮助购买了增值税普通发票11张,票面金额9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增值税普通发票、(2020)皖0422刑初94号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鹏程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起诉书移送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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