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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杨某某等3人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天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本市新市区**室。于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当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住本市沙依巴克区****单元**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依法执行。同年9月18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次日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号,住本市沙依巴克区****号楼**单元**室。于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卖淫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依法执行。同年9月18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次日执行。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5月20日、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在本市天山区**路**大厦**楼**房间,多次介绍门某某、柴某某、陈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其中,张某某、杨某某共同合作出资租赁并负责介绍门某某、柴某某、陈某某等人卖淫,刘某某负责放哨和接嫖客,三人系共同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刘某某三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刘某某介绍两人以上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晓玲

(院印)

2020年9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住本市新市区**室,电话1356599****;被告人杨某某本市沙依巴克区****单元**室,电话1320130****被告人刘某某住本市沙依巴克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3669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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