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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杨某某等2人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80********,汉族,中技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路南区**道**里**小区**楼**门**号,唐山市**集团**分公司工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2月2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翠芝,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安金山,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外号“**”,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路南区**道**里**楼**楼**门**号,司机。因犯故意伤害罪,2005年9月9日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2月2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逮捕。

辩护人常礼军,河北顶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2月20日案发,被告人张某某及其雇佣的司机杨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通过他人从广州购进大量走私香烟,以木制箱子、门板外包装为掩饰将香烟夹藏在内,通过物流托运到唐山市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共9家物流公司,收货人写为孟某某、代某某、韩某某不等。每次由被告人张某某或杨某某等人驾驶一辆银灰色五菱牌厢式货车(车牌号冀B3****)从物流点取货后,拉到张某某从工友薛某某处租赁的唐山市路北区**镇**村一间平房里,撬开门板将香烟取出。张某某联系到买家后,由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白色长安牌面包车(车牌号冀B2****)负责送烟,二人先后将走私烟卖给赵某某(即“**”)、王某某等人牟利。其中2019年7月至12月,赵某某经营的**烟酒店从被告人张某某处多次购买走私烟,由杨某某驾驶冀B2****面包车负责送货。2019年12月13日,唐山市开平区烟草专卖局在赵某某处当场查扣尚未出售的9个品种483条走私烟、价值50275.47元。

2019年12月21日,在唐山市路南区被告人张某某的面包车及厢式货车上,唐山市烟草专卖局共计查获各种品牌香烟4338条,其中1000条香烟正准备由被告人杨某某驾车卖给下家“**”。经唐山市烟草专卖局核查,涉案香烟共867600支、价值451542.42元。

2019年12月24日,唐山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唐山市内**甲、**乙、**丙三家物流公司查获从广州发货给被告人张某某的走私香烟。经唐山市烟草专卖局核查,涉案香烟共1030400支、价值536271.68元。

另查明,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委托其妻子李某某自愿将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退缴至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扣的香烟及扣押文书;

2.受案登记表、抓获材料、物流托运单、检查勘查笔录、唐山市烟草专卖局核价表、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3.涉案人宋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及证人赵某乙、薛某某、卢某某、武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5月19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共同故意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被采取刑事拘留期间,仍然有其购买的走私烟到货,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取货,该部分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受雇参与取货、送货,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积极主动退赃,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凯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2.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的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3.侦查卷宗六册和光盘2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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