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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杨某某等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9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3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镇***村**组。2020年8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镇**村**组。2020年8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镇***村**组。2020年8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6时许,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执勤中队中队长刘某某、带领辅警李某某、王某某在辖区内执行治理机动车违法停车的勤务任务。在****小区外非机动车道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此违法停放的陕A*****的白色福特车等三辆违停车辆黏贴违停告知条及拍照取证。恰逢张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等亲属聚餐饮酒后来到车前,发现车辆被黏贴违停告知条,遂上前与张某甲等民警理论、争执,要求撤回贴条。张某甲拒绝后,张某某拿出手机要给张某甲拍照,因见张某甲戴墨镜遂伸手抓落其墨镜,又伸手抢夺其佩戴的电台;争执过程中,杨某某伸手掌掴张某甲面部,并抱住另一名警察的腿;胡某某上前抓挠刘某某的手臂、脖颈部,并用手提包打民警。其他亲属张某乙、付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等人也不同程度与民警发生冲突,并高喊民警打人等言语。刘某某使用警用喷雾器进行控制,后公安莲湖分局大兴路派出所民警赶来控制现场。经诊断,民警刘某某伤情为耳部软组织损伤,多处软组织损坏;辅警王某某伤情为右手软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付某某、张某丙、张某丁证言;4、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截图及指认;5、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身份证件、执法证明; 6、现场指认笔录;7、诊断证明,伤情照片;8、户籍信息等书证。

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胡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酌情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                                          

2020年11月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莲湖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联系方式:153********

2、案卷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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