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汉某某**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1995年1月21日被汉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2月30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汉某某**街道**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2月30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汉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2月30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汉某某**街道**街**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2月30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8日至12月30日间,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四人合伙在汉某某太子庙镇太子社区经营“金海洋”商务会所,会所获利由四被告人均分。四被告人经常组织多人在“金海洋”会所内采取用扑克牌“打跟牌”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为赌博活动提供赌博工具、饮食服务,然后从中“抽水”渔利,共计“抽水”约10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每人各退赃款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魏某某、廖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物证:赌博使用的扑克牌、“金海洋”会所的账本。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经常组织赌博活动,并为赌博活动提供场地、赌博工具及其他服务,从中“抽水”获利约10万元,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另被告人张某某曾经故意犯罪,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至四年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晏磊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张某某联系方式:17363680811、杨某某联系方式:1816926****、李某某联系方式:1879777****、王某某联系方式:1362736****。
2.案卷材料2册。
3.具结书4份。
4.扑克牌2副、账本1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