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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杨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张某某,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安区**镇**街**路**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11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8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81964********汉族,文盲,农民,住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12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2月2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29日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分别和被告人杨某某等人至淮安区**街道等地,采用顺手牵羊等方式,窃得现金、钢管等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参与作案7起,窃得财物计价值人民币25280元;被告人杨某某参与作案第7起,窃得人民币5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至淮安区**街道**路的**太阳能厂大门处,将该厂大门处的不锈钢伸缩门拆下偷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0元。

2、201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和他人至淮安区**街道**路上的“**建设有限公司”门前,采用顺手牵羊、拆卸零件的方式窃得堆放在路边地上的9个路灯灯罩、6个路灯底座。经鉴定,被盗路灯灯罩、路灯底座价值人民币16670元。

3、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三次至淮安区**小区西门处,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6根钢管;10月一天再次至该地盗窃钢管时被发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的钢管价值人民币1600元。

4、2018年10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至淮安区**街道**空调厂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堆放在地上的4根铜芯电缆线时被抓获。 

5、2019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至淮安区**街道**商品城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刘某甲放在其门市门前的2台电动机。

6、2019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至淮安区**街道**商品城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将窃得被害人刘某乙放在其门市门前的2台电动机芯。 

7、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二人多次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华某某放在其三轮车内一工具箱中钱包里的现金共计5500元。另被告人张某某单独盗窃人民币13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范某某、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淮安市公安局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共同实施第7起盗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加友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淮安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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