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7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室,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 年8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号,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 年8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苑**栋**单元**室采取推“筒子九”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2020年8月24日18时许,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民警在该赌博场所,抓获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及参赌人员张某甲、李某某等十三人,当场收缴赌资人民币74350元,赌具“筒子九”一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蔡某某、张某甲、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5.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伟
检察官助理:刘蓉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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