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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2001********,汉族,初中肄业,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8********,汉族,初中肄业,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廖某某微信聊天时无故相互羞辱对方,杨某甲(另案处理)听见后提议去岳池县粽粑乡教训廖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杨某乙(另案处理)均表示同意。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持水果刀去至岳池县粽粑乡明旺街附近拦截、殴打廖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随后杨某甲、张某某、杨某某、杨某乙将廖某某与曹某某带至附近公厕边辱骂、恐吓不准其报警。经岳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廖某某2020年6月15日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持凶器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妨害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璇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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