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广水市**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18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广水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张某某参加杨某甲(已判刑)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杨某某是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张某某为其他参加者。
杨某甲于198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伙同他人在其居住地广水市**办事处**村强揽工程、殴打他人、私藏猎枪,多次受到公安机关审查。2001年10月起,杨某甲利用本市**村**的职务之便,同时借助家族势力,暴力介入**村及周边地区的建筑市场。杨某甲在建筑工程领域获得一定利益后,与其女杨某某一同发放高利贷。2010年以后,杨某甲以闵某甲(杨某甲前妻)之名入股广水市**公司,又以转让建筑工程、接受资金用于高利贷获利等手段将闵某乙(已判刑)、魏某某(已殁)吸纳至身边,实施了“跟脚”、辱骂、殴打梅某某的行为。随着高利贷业务量的增加,杨某甲又将周某某、陈某某笼络至身边。随后,魏某某、闵某乙、周某某(已判刑)先后将将劳改释放人员蔡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带进组织。该组织形成后,杨某甲开始大规模发放高利贷,频繁实施言语辱骂、威胁、喷油漆、锁门、殴打、拘禁等逼债行为,牟取巨额不法利益。2015年1月,杨某甲又将刑满释放人员熊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张某某等人召至麾下,并多次使用暴力逼债。2016年6月17日,熊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公然在广水市**门口实施汽车冲撞、持刀追砍他人的案件。至案发,该组织通过有组织的的发放高利贷,强迫他人转让股权、商铺、用不法收益开发房地产等手段,聚敛资产达1亿余元。
杨某甲通过对闵某乙、周某某等人发号施令,实现对组织的控制和管理,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周某某、闵某乙,杨某某是积极参加者,陈某某、黄某某、蔡某某、刘某某、熊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积极参加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是该组织的其他参加者。
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广水市**城区的正常的经济和生活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3刑终53号刑事裁定书。
二、强迫交易罪
2013年至2015年3月,杨某甲借给朱某某1377万元,口头约定月息5分,按月支付。后朱某某无法支付其高额利息,杨某甲就安排手下“跟脚”威胁、恐吓逼迫朱某某接受“罚款”和签订更高利息的借条。2014年11月20日下午,杨某甲安排闵某乙等人在杨某甲家中对朱某某拳打脚踢,逼其还钱。2015年2月28日,杨某甲得知朱某某开发的“**”二楼商铺已备案至唐某甲名下,认为自己的利益无法保障,遂对朱某某威胁恐吓,逼迫朱某某、唐某甲将二楼商铺转移备案其女杨某某名下。同年3月2日杨某甲、杨某某等人明知朱某某当时已经不是**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强迫朱某某以公司**名义与杨某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安排杨某某、徐某某等人将朱某某强行带至广水市**银行制造银行流水,在明知朱某某的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为朱某某新开设账号,由杨某某分别转帐1704.806万元和1300万元至朱某某账户,又马上逼迫朱某某将新开账户中1704.806万元转到杨某甲本人账户、1300万元转到其手下闵某乙账户,以抵销朱某某前期部分借款本息及“罚款”。后杨某甲带领杨某某、徐某某等人,逼迫唐某甲一同到广水市房管局撤销“**”二楼原备案,据此该楼层备案至杨某某名下。2015年6月17日,杨某甲采取同样手段,强迫朱某某将已备案到梅某乙名下的**置业三楼商铺撤销备案并重新备案至周某某名下,同时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先由杨某某转给周某某1050万元,周某某将该款项转给广水市**置业有限公司账户,随后杨某甲逼迫唐某甲将其中的550万元转给杨某乙(其中100万元再转给杨某某)、250万元转给刘某某(后再转给杨某某)、250万元转给徐某某。杨某甲两次共计退还给朱某某本金和利息、“罚款”借条477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3刑终53号刑事裁定书、**行银行卡明细、收条、信用卡及办卡信息单、**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审计报告、银行卡交易明细、撤销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乙、唐某甲、殷某某,徐某某、杨某甲、梅某乙、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三、寻衅滋事罪
2016年6月16日,杨某甲得知其起诉朱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次日将在广水市**,遂安排熊某某次日带人到**向朱某某索债。2016年6月17日上午熊某某带领毛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30余人在**大门口,其中毛某某邀约张某某等人,堵住刚**出来的朱某某,准备将其挟持带离,因朱某某事先有防范,已安排多人保护其安全。熊某某一方人员便驾车对朱某某一方人员进行冲撞,李某某等人拿着事先准备好的砍刀,对朱某某一方进行追砍,将朱某某请来的出租车司机薛某某手臂和后背砍伤。当时正值**中学放学期间,造成极大社会恐慌。案发后,熊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逃跑藏匿。杨某甲赶至熊某某、毛某某、张某某等人藏身的城郊**村农家土菜馆,交给能某某等人1万元慰问金。杨某甲等人在**门口聚众闹事的行为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3刑终53号刑事裁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冯某某、刘某乙、毛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高利贷、转让股份、商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二、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庞卫东
2020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均羁押在随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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