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940123621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住辽源市龙山区吉化招待所附近居民楼。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住辽源市龙山区寿山花园6号楼3单元208室。
以上三名被告人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该院审查,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被告人张某某知晓一种新兴的赌博方式:购买可以上分类型的赌博机,之后在赌博机上安装摄像头,通过微信等方式拉拢参赌人员,建立专门参赌人员的微信群,参赌人员可以不用本人操作赌博机,由专门负责运行赌博机的人员进行操作,参赌人员通过微信等方式与组织赌博人员添加好友或是进群实施赌博,参赌人员通过转账或是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此种赌博方式手段隐蔽,没有大量人员进出,暴露几率小,获利大。张某某想在辽源市内开设这样的网络赌博场所非法获利,遂将此想法告知其妻子被告人王某某与其亲属被告人杨某某,二人支持张某某想法并积极参与其中,因需要购买赌博机器,张某某夫妻二人出资4万余元,杨某某出资3万余元。后由杨某某将辽源市西安区**小区*号楼***号门市租下用于放置赌博机进行赌博,王某某负责微信群和参赌人员收付款并对相关花费记账。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组织张某某母亲张某某、亲属李某一、李某二为赌博人员进行赌博操作,称之为上分,赌场从2018年2月正式开设,截止2018年3月12日,张某某等人共非法获利五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账本一个;
2.书证;
3.证人张某一等四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 。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爽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账本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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