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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李某某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非法买卖枪支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19〕3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28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南和县公安局河郭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镇**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小区四期**-**-**,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运输、邮寄枪支罪,经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1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运输、邮寄枪支罪,经元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元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全明,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小区**-**,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经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运输、邮寄枪支罪,经元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元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被告人李某某、王全明涉嫌非法买卖、运输、邮寄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网店名为 “良品五金城”)卖给被告人张某某一支改装过的射钉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认定该射钉枪为枪支;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其所销售的该种射钉枪是从被告人王全明处购买;被告人王全明到案后,民警从其经营的商铺仓库内搜查出经改装的宝马X5射钉枪四支,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认定上述四支宝马X5射钉枪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枪支;

2.书证:何某某淘宝订单记录截图、李某某淘宝购买记录截图、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

3.证人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

6.辨认、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全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桥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李某某、王全明现羁押在元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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