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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李某诈骗案)_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9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四川省邻水县人,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昌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8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四川省邻水县人,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乡街道**号。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于2009年2月2日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昌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共计81.5万元,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重庆一酒店虚构借钱还债,诈骗赵某某40万元;

2、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四川成都一宾馆虚构办理贷款需要交纳风险金,诈骗赵某某4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转账记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陈述;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华卿

                                 检察官助理:牟文英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昌乐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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