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71961********,汉族,群众,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某某,现住东某某**镇**村。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东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东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3198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某某,现住东某某**镇**村。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东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东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李某乙(另案处理,下同)通过被害人黎某某(**)介绍了两名越南女孩嫁到东某某并收取彩礼21.9万元,其中,李某乙给了黎某某14万元。
2019年1月19日上午,李某乙怀疑黎某某介绍越南女孩骗婚,于是将黎某某强行带到东某某**镇**村自己家中。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与李某乙先后在东某某*镇**村其家中、**镇**村李某甲家中、东某某城区**小区李某丙家中非法剥夺被害人黎某某人身自由5天。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对黎某某有殴打辱骂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的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李某丁、阮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黎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非法拘禁他人,非法剥夺她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海博
检察官助理:张金龙
(院印)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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