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高新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同住址)。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拘传,次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2020年3月4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3月26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李某甲(别名李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平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屯,出生地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拘传,次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2020年3月4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3月26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王某甲(别名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黑龙江省肇源县**镇内平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镇**村**屯**号,出生地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拘传,次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2020年3月4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3月26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王某甲、刘某某(另案处理)受雇于暴某某、李某丙(以上二人另案处理),多次在黑龙江省肇源县义顺乡**有限责任公司第**采油厂作业区(新78-斜83号油井、新80-斜74号油井、新81-斜73号油井、新76-斜69号油井、新80-斜68号油井、新80-斜72号油井)盗窃原油。暴某某分别以150元、100元一次的价格雇佣张某甲、李某甲到油井上开井放油、将原油装车,李某丙以200元一次的价格雇佣李某甲、王某甲驾驶丰田4500吉普车(无牌照)到油井将原油拉运至指定地点。暴某某及李某丙雇佣的刘某某主要负责在盗窃过程中溜道及支付报酬。期间,王某乙(另案处理)雇佣王某丙(另案处理)多次拉运暴某某盗窃的原油。张某甲参与盗窃原油共计53.2吨(价值人民币97,351.15元);李某甲参与盗窃原油共计49.6吨(价值人民币90,981.8元);王某甲参与盗窃原油共计8.8吨(价值人民币15,782.8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张某甲处扣押人民币700元、白色传祺车(车牌号黑E****8)1辆、VIVO X9PLUS手机1部等物品;公安机关在李某甲处扣押手机5部、对讲机2个、黑色捷达牌车(车牌号黑E****8)1辆等物品;公安机关在王某甲处扣押蓝色HONOR手机1部、人民币11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1月27日在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公司二楼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1月27日在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市场院一房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2月18日在黑龙江省肇源县**镇**北侧平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原油价格证明、涉案原油价值说明、油井年度含水情况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手机备忘录截图等;
1. 证人张某乙、陈某某、王某丁的证言;
1. 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王某甲及同案犯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郎某某、郑某某、高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1. 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1. 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郭玉峰
检 察 员:王鹏帆
阚丽媛
杨 洁
蒋 宇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王某甲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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