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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李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_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捕前住辛集市**乡**街**号,无前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宁武县公安局网上追逃,同年11月29日被宁武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依法批准,当日被宁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捕前住辛集市**路**小区**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宁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依法批准,当日被宁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捕前住辛集市**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宁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依法批准,当日被宁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捕前住辛集市**巷**号,无前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宁武县公安局网上追逃,于同年11月15日被宁武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依法批准,当日被宁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70********,汉族,初中文化,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现住宁武县**镇**村**桥**,无前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宁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均由山西省宁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因两案事实互有牵连,故合并审理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听“杨阳”(情况不详)说炼油挣钱,遂向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乙提议,由李某乙负责找场地,张某某找来被告人李某甲负责投资建厂。后四人于2019年7月中旬来到宁武县租用了被告人王某某位于宁武县阳方口镇冀家庄村双桥眼深沟北面土坡的一块空地(原为一养殖场),并租用王某某的装载机进行场地建设,建成后开始加工。具体模式为:将动物皮革下脚料、内脏、水、工业硫酸按比例加入现场两个铁罐后加热熬制,待熬制完成后将上面的成油抽出销售,剩余含酸废料未经任何处理排放于事先挖好的土坑内,严重污染环境。经山西众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挖制渗坑用排放的制油含酸废料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综合被告人供述,及制油物耗、能耗情况,四次炼油共计排放危险废物60余吨。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王某某起辅助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被告人王某某明知高某某等人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仍然向其四人租用场地并提供帮助,五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高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江

 2020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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