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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李某甲盗窃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农民,住赣榆区**镇**村**队**号。2019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2012年因犯抢夺罪被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和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先后来到莒南县**镇、壮岗镇等地,盗窃电动车1辆、电瓶3块、入室盗窃旧手机、吊坠、玉佛、手链、音响、书包等物品一宗,涉案总价值36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事先预谋,由李某甲将张某某托到墙上,张某某翻墙至李某丙和林某某家中,共盗窃20余部废旧手机、知了吊坠、玉质手链、玉佛、铜丝、火柴、袜子、毛巾、手机音响、自拍杆、书包等物品一宗和少许现金,价值共计2000余元。

2、2019年8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来到莒南县**镇**村,盗窃刘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欧派电动车1辆,价值800元。

3、2019年8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来到壮岗镇亿丰种子站门口,盗窃唐某某的电动车电瓶1块,价值200元。

4、2019年8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来到壮岗镇潘家岭村,盗窃潘某某停放在路边罐车上的电瓶2块,价值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认定书;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李某丙、林某某、刘某某、唐某某、潘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某乙、苏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和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淑涛

2020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现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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