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睢县平岗镇**村**号。2012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1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3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华容县北景港镇**村**组**号。2017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8年3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在本市天河区沐陂村**巷**号**房,盗走被害人周某某放在房内的1台华硕笔记本、1部魅族手机(均不予价格鉴定),后逃离现场。
2、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在本市天河区珠村**街**巷**号**房,入室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的1部惠普手提电脑(不予价格鉴定)、1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800元),后逃离现场。
3、2017年3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在本市天河区员村**路**巷**号**房,入室盗走被害人黎某某的1部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佳能相机(均不予价格鉴定)。
4、同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在上址**房,入室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的1部天宝手提电脑、1个黑色双肩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64元)。
5、同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在上址**房,入室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的1台联想手提电脑、1台金利平板电脑(均不予价格鉴定),后逃离现场。
6、2017年3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在本市天河区岑村**街**巷**号**房,入室盗走被害人林某某的1台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尼康单反相机、1个新秀丽背包(均不予价格鉴定)。
7、同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在上址**房,入室盗走被害人李某乙的1部OPPO手机、1台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积电平板电脑(均不予价格鉴定),后逃离现场。
8、2017年5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在本市天河区棠东**大街**巷**房,入室盗走被害人黄某乙的1部联想笔记本电脑(不予价格鉴定)、1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元),后逃离现场。
9、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在本市天河区珠村**大街**号**楼,入室盗走被害人苏某某的1部IPAD平板电脑、2条金项链、1个金坠子、2枚金戒指(均不予价格鉴定),后逃离现场。
10、2017年8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在本市天河区黄村**街**巷**号**房,入室盗走被害人薛某某的1对白金情侣戒指、1部苹果6手机(均不予价格鉴定)、现金人民币2700元,后逃离现场。
11、2017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在本市天河区**大街**巷**号**房,入室盗走被害人钟某某的1部华为手机(不予价格鉴定),后逃离现场。
12、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在本市天河区大淋岗**巷**号**房,入室盗走被害人郑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0000多元,后逃离现场。
13、2017年9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在本市天河区员村**园**巷**号**楼,入室盗走被害人王某乙的现金人民币10000多元、1对钻戒、2枚铂金戒指、1个金吊坠、1部IPAD Mini2、K金耳环若干个(均不予价格鉴定),后逃离现场。
14、2017年9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在本市天河区黄村**大街**巷**号**房,入室盗走被害人刘某乙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后逃离现场。
15、2017年9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在本市天河区前进宦溪**街**号**房,入室盗走被害人郑某乙的1台华硕笔记本电脑、1个背包(均不予价格鉴定),后逃离现场。
16、2017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在本市天河区员村**路**巷**号**房,入室盗走被害人王某丙的1个金手镯(不予价格鉴定)、现金人民币400元,后逃离现场。
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
2. 被害人王某丙等的陈述;
3.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春华
2018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9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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