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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李某甲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60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居委会**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4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乡**村**组),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中学**栋**单元**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按照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信息,到三亚市天涯区**路“**酒店”**楼“**”日用百货商行前面,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牛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64元)盗走。之后,张某某将该电动车开回三亚市吉阳区**村租住处停放。

2019年12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处被公安干警抓获;2019年12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三亚市天涯区**路“**酒店”**楼“**”日用百货商行内被公安干警抓获。破案后,该被盗的一辆小牛牌电动车被追回退还给被害人李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小牛牌电动车一辆等;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涂某某、吴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60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现住三亚市吉阳区**居委会**巷,联系电话:1878965****;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现住三亚市吉阳区**中学**栋**单元**房,联系电话:1887668****

2.作案工具手机两部;

3.案卷材料二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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