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诉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8821984********,汉族,本科文化,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出生地山东省济宁市,住江苏省昆山市**商务广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街道办事处**村**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6月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0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住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第**村民小组。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9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蓬溪县,住四川省蓬溪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并补充移送被告人李某甲、肖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黄某某(另案处理)在菲律宾招募杨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营涉黄涉赌系列网站,该系列网站包含“金屋藏娇阁”“丽柜厅”“恋夜”等多个色情域名网址,通过黄色直播以及赌博谋取非法利益,无锡市民滕某某在2019年2月至4月,在该网站上观看色情直播,参与赌博。
2017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明知“金屋藏娇阁”等直播平台系淫秽网站,仍然通过该公司工作人员应聘成为平台直播管理员,后其通过李某乙(另案处理)帮其招募被告人李某甲、肖某某等8名女主播在该平台进行淫秽视频直播。被告人张某某定期从平台网站后台将从事淫秽直播女的百分之三十的获利金额进行提现,并且将平台按约定支付的提成扣除六分之一后,再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剩余提成支付给李某乙,再由李某乙将剩余提成进行分配发放给其他女主播。2017年11月 13日至2019年9月2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帮助“金屋藏娇阁”等直播平台共非法牟某700余万元,通过提现在微信上转账给李某乙190余万元,以用于发放淫秽直播女的工资和提成,自己从中牟某20余万元。
被告人李某甲、肖某某等先后被李某乙招募进行淫秽视频直播,各自购买手机、自慰器、透明衣服等工具,每天不定时不分场次在“金屋藏娇直播”平台直播间内进行裸露乳房、生殖器、自慰、性交等淫秽直播,会员想要观看需通过网站或者代充充值“秀币”刷礼物进入直播间、并可用“秀币”刷礼物打赏,直播女从观众给网站的礼物及打赏中分成牟某。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3月21日开始在此平台上从事淫秽视频直播,共牟某79000余元。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6月3日开始在此平台上从事淫秽视频直播,共牟某28000余元。
归案后,被告人肖某某带领侦查人员抓获了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肖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肖某某、涉案人员杨某某、朱某某等人的供述;
4. 无锡市公安局制作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牟某为目的,被招募进“金屋藏娇”系列非法互联网络平台,并为该平台招募直播女进行淫秽色情直播并从中牟某;被告人李某甲、肖某某被被告人张某某招募,在“金屋藏娇”系列非法互联网络平台上进行淫秽色情直播并牟某,其中被告人张某某的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甲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肖某某在与“金屋藏娇”系列非法互联网络平台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被告人李某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伟佳
检察官助理:陆帘晓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于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第**村民小组;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蓬溪县**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