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1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1月25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6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7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2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昆明市**区**大道**KTV外的人行道旁以102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某某贩卖30颗毒品“小马”,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又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曹某某贩卖20颗毒品“小马”,后张某某被民警抓获,2020年6月9日22时20分左右,民警在昆明市**区**小区门口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共计24颗,净重为2.26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成分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扣押清单、手机通信记录提取笔录等;2.物证:查获的毒品;3.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现场检测报告;8.本案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琼仙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