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李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某甲,女,196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69********,汉族,半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54********,汉族,半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在本市凉州区**镇**村**组村民李某乙家,以封建迷信“疗病”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7000元,每人分赃3500元。

2、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在本市凉州区**镇**村**组村民张某乙家,以封建迷信“疗病”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000元,每人分赃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报案及陈述;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银行取款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案发后已退赔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二被告人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永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现被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