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公诉刑诉〔201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8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市**区**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云南平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6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恭**,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2018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帮被害人朱*办理大额无抵押贷款为由,骗取朱*1500元介绍费和15000元押金,同时指使被告人李某某联系曲靖**商务咨询公司(简称**公司)商定以车辆抵押从**公司贷款。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在**市**区**经贸有限公司内骗被害人何**在合同上签字,以查询银行流水索要银行卡及密码,以安装GPS将云******车骗出质押给**公司。**公司将抵押借款174325元转至何**账户后,被告人李某某将何**银行卡内的176990元刷走。
2、2018年4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骗被害人陈**将其云******路虎车抵押给曲靖市**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公司将车辆抵押借款285500元转至陈**光大银行卡,被告人张某某以将该笔借款暂时转进曲靖分公司后可将抵押车辆开走为由,在**市**区***小厨东星店通过POS机刷走陈**车辆抵押款150000元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坦白。被告人李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利华
2019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卷外材料16页,光碟1盘,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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