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3********,汉族,初中文化,上饶**服务公司总经理、股东,**公司股东、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上饶市广丰区**镇**村**道**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8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7日经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3月16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黎某某,外号“纬度”,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9********,汉族,小学文化,上饶**服务公司股东、管理人员,**公司股东、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街道**村**号,2007年11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时未成年)。2013年5月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广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8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7日经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3月16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黎某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张某某、黎某某、刘某甲(已起诉)、李某甲(已起诉)、罗某甲(已起诉)、郑某某(已起诉)等人在罗某甲的江西坤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上饶坤龙公司)共同商议在广丰成立车贷公司,从事汽车抵押高利放贷业务。2017年2月,张某某、黎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已起诉)和刘某甲、李某甲、郑某某等人在未经许可、未经注册的情况下在广丰区裕丰大道商会大厦二楼成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丰坤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其中张某某、黎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共同出资50万元,刘某甲、李某甲、郑某某三人共同出资50万元(实付43万),共100万元。其中张某某占20%股份,黎某某占10%股份。2018年2月11日,被告人刘某甲、郑某某等人注册成立江西省坤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丰分公司(下称**公司),郑某某为法人代表。
2017年2月后,**公司先后纠集杨某某、黄某某、李某乙、毛某某、翁某某、刘某乙(以上6人已起诉)等人,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有预谋的共同实施了多起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张某某、黎某某、刘某甲、李某甲等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张某某、黎某某均是**公司股东,参与组建**公司,且二人作为上饶坤龙公司的股东代表,先后对**公司不押车套路贷业务进行指导、审核,并先后负责**公司的工资、财务审核,应当认定二人在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到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张某某、黎某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
现有证据已经查明,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自2017年2月份成立以来,对外以无抵押、利息低、快速放款为由吸引客户到**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业务。在被害人向其借款时,以预付利息、手续费、GPS管理费、律师费、保证金等名目减少实际本金支出,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协议、双份借条、收条。通过在借款协议设置不合理违约条款,以超期还款、超期给付利息等理由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继而采用滋事、强行扣车等手段强迫被害人及其亲属还款并另行支付高额拖车费、违约金后将车赎回。被害人无钱支付上述高额费用时,该公司便通过强行扣车并私自处理抵押车辆的方式赢利。在无法拖车的情况下,则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虚增借款数额,索取非法债务。现已查明,**公司通过上述手段诈骗、敲诈勒索168名被害人,诈骗既遂数额1949008元,诈骗未遂数额430666元;敲诈勒索既遂数额373859元,敲诈勒索未遂数额4000元。其中黎某某涉嫌诈骗既遂数额1235573元,诈骗未遂数额22960元;敲诈勒索既遂数额255620元。
二、张某某、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公司为催讨他人未按期返还的抵押借款,由刘某甲、李某乙、毛某某等人多次肆意使用暴力以及强拉车辆、损坏财物、威胁恐吓等软暴力进行催讨。具体如下:
1.为追讨郑某某未按期返还的抵押借款,2017年7月份的一天刘某甲等人到郑某某前妻夏某某居住的卧龙城小区81栋3单元202室门外向夏某某催讨,期间与夏某某强夺门钥匙,导致门钥匙断裂,而后夏某某发现轿车轮胎被划破。2017年7月份的另一天,刘某甲、李某乙、毛某某等人欲强行闯入夏某某家中,夏某某反抗期间脚被门刮伤。夏某某报警处理后,民警警告刘某甲不得采用过激方式讨债。2017年9月份的一天,刘某甲、李某乙、毛某某到夏某某工作的广丰区洋口中学门外,使用在校门口拉横幅、高音喇叭喊话等方式向夏某某催讨郑某某拖欠的借款,导致洋口中学附近交通拥堵,影响学校教学秩序。
2.2017年6月22日,吴某某经李某甲介绍以其赣******号皮卡车(车价8.5万元)作抵押物到**公司办理抵押借款20000元,并签订了逾期变卖委托书等协议,约定2个月之内还款不需要支付利息。2017年7月22日,吴某某在玉山县驾车经过玉虹桥时,被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毛某某四人开车逼停。四人将吴某某的皮卡车强行开走,逼迫吴某某交纳高额违约金,吴某某无钱交纳,遂把车子卖掉。
3.2017年7月5日,被害人徐某某通过朋友介绍到广丰**金融服务公司(后更名为“广丰坤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用其赣******号起亚K4轿车抵押贷款,借贷现金23000元,扣除相关费用,实际到手现金18000元。因徐某某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还款,刘某甲在向张某某报告了此事后,张某某让刘某甲带几个人把车子拖回公司。2017年12月3日,刘某甲纠集童禄涛(已判决)、童剑(已判决)、余振涛(另案处理)四人驾驶从另一名受害人沈军辉处扣押的赣******号众泰轿车,从广丰区开到吉安市峡江县计划将徐某某的赣******号起亚K4轿车拖走。但因徐某某的车子已更换车钥匙无法将车开走,刘某甲等四人就在车子附近守候。直至次日上午8时许,徐某某从峡江县城的新城宾馆下楼准备驾车离开,守在此处的刘某甲想抢夺徐某某的车钥匙,与徐某某发生争执打架,因徐某某使劲反抗呼救,引来多人围观,遭到刘某甲等人的推搡殴打,最后刘某甲等人将徐某某强行塞进徐的赣******号轿车后座,由刘某甲驾驶徐的轿车,童禄涛驾驶赣******号众泰轿车迅速离开现场。后徐某某在车上继续挣扎又被刘某甲等人扇了两巴掌,加上之前腹部、背部遭到踢打感觉呼吸困难,行驶了七、八分钟后,刘某甲便让徐某某下车休息一下,同时提出可以从其他地方再借钱给徐某某以归还公司借款,徐某某无奈便表明同意和刘某甲等人一同回广丰,到广丰后刘某甲提出要徐某某缴纳各种费用共40000余元,徐某某觉得对方费用太高,便于次日回峡江县报案。最后刘某甲迫于压力让徐某某还18000元本金,并要其写下一张4000元的借条后才将车子归还徐某某。
4.为追讨邓某某未按期返还的抵押借款,2018年2月9日下午15时许,刘某甲带两名男青年(身份未查明)欲闯入邓某某妻子余某丁娘家(位于广丰区**街道塘溪居上墩49号)催讨,被余某丁家属阻拦。后刘某甲扬言要到居委会闹事、在房子前后贴标语,推搡威胁余某丁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广丰区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放款单、客户催款一览表、客户还款信息一览表、客户身份证复印件、作案工具照片、广公(刑)封决字[2020]0001、0002号查封决定书、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房屋权属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公司抵押车辆信息统计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李某甲、王某某、罗某甲、郑某某、罗某乙、杨某某、黄某某、李某乙、毛某某、翁某某、刘某乙、詹某某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鲍某某、操文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某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黎某某伙同他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16年年底共谋商定注资100万元在广丰做不押车贷款业务,并于2017年2月份正式成立**公司(**金融公司),招募工作人员,为共同实施“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纠集在一起,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共同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黎某某在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到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担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期间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以被告人张某某、黎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张某某涉嫌诈骗既遂数额1949008元,黎志涉嫌诈骗既遂数额1235573元,数额特别巨大,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张某某、黎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扣押车辆、出售被扣车辆为要挟,索取他人财物,其中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既遂数额373859元,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既遂数额255620元,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张某某、黎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借故生非,使用暴力以及强拉车辆、威胁恐吓等软暴力为**公司催款,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黎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黎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以张某某、黎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部分诈骗行为、部分敲诈勒索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仁寿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黎某某现被羁押在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6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1份、涉案财产处置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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