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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李某某虚开发票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51982********,汉族,专科毕业文化,四川**公司销售中心总监,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址:同上。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以其涉嫌虚开发票罪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2020年216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虚开发票罪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四川**公司销售服务部副经理,四川省渠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址:同上。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以其涉嫌虚开发票罪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2020年2月16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虚开发票罪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经检察长批准,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系四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销售中心总监,负责销售中心的全面工作。被告人李某某系**公司销售中心下属的销售服务部副经理,负责销售服务部的日常工作。2017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张某某、李某某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销售“**”预付卡为名,通过覃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另案处理)刷卡套现的方式,为成都**公司(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虚开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15万元,为四川省**公司(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虚开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12680元,为内蒙**公司虚开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182万元,为成都**公司虚开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67万元,为成都**公司虚开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48万元,为成都**公司虚开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17万元。上述6家公司将相关发票计入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合计65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制定了虚开发票的操作流程、联系并确定了“黄牛”人选覃某某和刷卡、垫资商户人选王某某等。被告人李某某在张某某的召集下参加了讨论虚开发票流程的会议、按照张某某的安排负责收集、汇总“**”预付卡、相关企业回款账户等并交给覃某某刷卡套现、用张某某的权限审核“黑名单”客户订单等。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挡获,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少缴的税款已于案发后全部补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系初犯,案发后相关税款已全部补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胜宾

2020515

书记员  林  佳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壹拾册、光盘贰张;

3.无涉案款物;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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