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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李某某聚众斗殴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眼镜”),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81********,天津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道**里**号院**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大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11991********,天津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道**里**号楼**门**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8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园**号楼**号棋牌馆内,因琐事与高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后被告人张某某为报复泄愤,电话纠集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又电话纠集郭某某、朱某某、侯某某(均另案处理)来到上述棋牌馆。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五人来到该小区6号楼楼下遇到高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及朱某某等人以拳脚殴打高某某,致其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高某某额部及左面部挫伤、右前臂、右踝及腰部软组织挫伤、左眼钝挫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经被害人高某某报警,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均于2019年4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身份证明、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侯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为泄愤,纠集多人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丹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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