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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李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河南省遂平县**乡**村委会**庄**排**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69********,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街道办事处**村**庄**号附**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在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大道与**路交叉口**侧路北**小区售楼部,将**小区售楼部内物品损坏。2020年7月20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再次伙同其他人员聚集到**售楼部闹事,于当日上午10时许到雪松路西段高铁桥下,将雪松路堵死,造成交通堵塞长达两个多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监控视频该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静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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