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19〕351号
被告人张某某,诨名“*二”,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四”,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1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一三二”,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街道**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彭某甲,绰号“彭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证号码432426196908****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镇街道**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谢某某、彭某甲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初,被告人张某某邀集李某某、谢某某、彭某甲开设赌场,抽头赢利,由张某某出面,租用桃源县**街道**村**组文某某小茶馆后面的一间厨房开设赌场,用32张骨牌“推牌九”赌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9月中旬某日,**港墟场赶集的日子赌场正式开始,赌场最低十元起注,上不封顶,由张某某、谢某某按百分之三的比例负责抽取头钱并安排赌场的生活,李某某、彭某甲坐正方起场子,如有其他参赌人员来坐正方就让位,然后在赌场打招呼,招徕参赌人员。至同年10月25日21时30分许,被桃源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抓获参赌人员罗某甲、易某某、罗某乙等9人,并查获赌具,张某某携带当日的头钱趁乱逃离赌场。该赌场在文某某家开设39天,每天参赌人员二三十人,除支付文某某租金3000余元及其他开支外,张某某累计获利13800元,李某某累计获利4000元,谢某某累计获利1000余元,彭某甲累计获利3000元。
2017年12月15日李某某投案自首;2018年12月12日谢某某投案自首;2019年9月17日彭某甲投案自首。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乐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谢某某、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谢某某、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谢某某、彭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租赁场地提供赌具供他人赌博,抽头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李某某、谢某某、彭某甲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李某某、谢某某、彭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李某某、谢某某、彭某甲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萍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谢某某、彭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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