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道**村**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庄**街村**号。2013年4月2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20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道**村**号。2017年7月1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5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6日21时30分许,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将被害人江某某从青岛市即墨区**办事处**饭店带到青岛**物业有限公司索要债务,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对被害人江某某实施殴打。后因被害人江某某电话联系其妻子赵某某索要钱款,赵某某于10时32分拨打报警电话,民警到现场将被害人江某某解救。2020年5月10日被害人江某某与三名被告人达成和解。
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于2020年5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于同年5月8日到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吴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三名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如果经判前调查,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君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处,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居住处。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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