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公诉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61988********,汉族,初中,住甘肃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0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51979********,汉族,初中,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4-15-61,因本案于2019年1月15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51989********,汉族,初中,住安徽省**市**县**镇**组,因本案于2019年2月21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曾用名:董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2********,汉族,初中,住广东省**市**区**大道,因本案于2019年3月7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78********,汉族,初中,住江苏省镇**区**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4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61986********,汉族,初中,住河南省**市**县**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4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21978********,汉族,初中,住四川省**市**区**组,因本案于2019年2月26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河南省**市**县**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4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51985********,汉族,初中,住安徽省**市**县**镇**大道,因本案于2019年1月12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11986********,汉族,初中,住福建省**市**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9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何某某、董某某、汪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彭某某、王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某、何某某、赵某某、汪某某利用腾讯QQ建立“写意人生”赌博群,利用免死号进行抽头,并雇佣被告人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作为赔付人员,被告人王某丙作发包手,由张某某、李某某发放工资。
期间张某某系群主、股东,负责所有事情,其参股期间抽头2582325元;李某某系股东,负责发福利,其参股期间抽头2582325元;何某某系股东,负责赔付,其参股期间抽头1845160元;董某某、赵某某均系股东,负责场控,其参股期间均抽头437195元; 汪某某系股东,其参股期间抽头437165元;彭某某系赔付,其参与期间抽头30万,个人获利9千;王某甲系赔付,其参与期间抽头20万,个人获利8千;王某乙系赔付,其参与期间抽头35万,个人获利7千;王某丙系发包手,其参与期间抽头20万,个人获利4千。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传唤到案;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投案自首;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到案;2019年3月6日被告人董某某被传唤到案;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汪某某被传唤到案;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被传唤到案;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彭某某投案自首;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被传唤到案;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王某乙被传唤到案;2019年3月9日被告人王某丙投案自首,后上述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8部;
2.银行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认罪认罚书、扣押清单、决定书、账号使用情况、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
3.证人蔡某某、谢某甲、谢某乙、鲍某某、吴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何某某、董某某、汪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彭某某、王某丙供述和辩解;
5.辨认、搜查、扣押、提取笔录;
6.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何某某、董某某、汪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彭某某、王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QQ群抢红包的形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王某丙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锦秀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何某某、董某某现均被羁押在天台县看守所,被告人汪某某(1567065****)、赵某某(1835140****)、王某甲(1396628****)、王某乙(1597855****)、彭某某(1388086****)、王某丙(1775899****)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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