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04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村**岸**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赌博,先后于2011年8月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1年9月1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3年4月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4年3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5年5月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2016年3月23日与吸毒被江阴市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7日并处罚款人民币900元;2016年11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2017年3月2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村**上**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盗窃,于1996年9月1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61********,汉族,高中文化,璜塘建安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路**弄**号**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村**里**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村**巷**号。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9月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徐某甲、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同月24日、27日告知了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徐某甲、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上述四名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徐某甲、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20日,经事先合谋开设赌场,两人共同负责联系赌客、寻找赌博场地、接送赌客,其中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抽头,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望风,先后在江阴市**镇**村**里**号被告人徐某甲老家、江阴市**镇**村**号被告人黄某某提供的**纺织厂食堂、江阴市**镇**村**里北侧树林、江阴市**镇**村**寺**号、江阴市**镇**村**村**号、江阴市**镇**村**上**号、江阴市**镇**村**上**号后门树下、江阴市**镇**村**村**号、江阴市**村**村废弃民房、江阴市**镇**路**号、江阴市**镇**村**村露天空地、江阴市**镇**村**村西南树林、江阴市**镇**村大队羊棚等地开设赌场300余场,组织高某某、徐某乙等人以麻将牌赌“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3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徐某甲提供江阴市**镇**村**里**号给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开设赌场8次,被告人徐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该8场抽头共计人民币9600余元;被告人黄某某提供江阴市**镇**村**号**纺织厂食堂给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开设赌场8次,被告人黄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该8场抽头共计人民币9600余元。
被告人黄某某接到民警电话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徐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奚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徐某甲、黄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徐某甲、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徐某甲、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某甲、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上述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雪娇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甲、黄某某现分别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路**弄**号**室、江阴市**镇**村**上**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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