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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李某某等五人非法经营案)_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74********,侗族,初中文化,宣某某**合作社负责人,出生地湖北省宣某某,户籍所在地宣某某**乡**村**组**号,现租住宣某某**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宣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樟市**村**组,现租住桂阳县**里**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宣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成某某(外号“黑人”),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现住桂阳县樟市**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宣某某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舒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69********,侗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宣某某,现住宣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宣某某公安局执行,同年7月6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52********,苗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来凤县,现住来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宣某某公安局执行,同年7月24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成某某、邱某某、舒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分别于2020年9月17日、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9月18日、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某租用宣某某晓关乡**村**组**号原**公司西侧厂房作为加工厂,租用宣某某**乡**村**组**仓库、晓关集镇**仓库用于储存烟叶、烟片、烟丝等物品,从网上购买烟草专用机械,雇佣被告人舒某某负责记录工人工时、转运烟叶等工作,雇佣刘某某、龚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将收购的烟叶加工成烟片、烟丝。

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被告人邱某某介绍,在毛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烟叶2.3万斤,支付毛某某人民币5.34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在庹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烟叶3.5万斤,支付庹某某8万元;邱某某收取介绍费6800元。

2019年底至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被告人邱某某介绍,向被告人李某某、成某某出售烟丝共计6万斤,收取现金44万元;李某某、成某某将烟丝转卖后分别获利7万元、5万元;邱某某收取介绍费7000元。

2020年5月10日,民警查获加工厂、仓库,截获运输烟丝的皖A****6号货车。民警在加工厂查获回潮机2台、打叶机1台、切丝机4台、筛分机1台、烘丝机1台,经鉴别,上述机器均为伪劣烟草专用机械;在加工厂、仓库、皖A****6号货车查获烟叶81518千克,烟梗127586千克、烟片20764千克、烟丝109505千克、烟末7488千克,经检验、认定,上述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22332117.5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烟叶、烟梗、烟片、烟丝、烟末(均为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笔记本、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住宿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唐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4.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别检验报告;5.宣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微信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7.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成某某、舒某某、邱某某,另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陆某某、毛某某、庹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成某某、舒某某、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成某某、舒某某、邱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舒某某、邱某某系共同犯罪,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舒某某、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成某某系共同犯罪,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五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菊萍

                                 检察官助理:梁娜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宣某某看守所;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被告人舒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笔记本6本、光盘1张;

3.情况说明1份、讯问笔录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5.《量刑建议书》8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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