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公诉刑诉〔2019〕700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街道**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1991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2月28日被萧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 于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张某乙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下半年,被害人张某丙经营的杭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并获批了本市富阳区**街道**村的******生产功能区建设工程项目。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及张某丁、张某戊、羊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合谋后,采用阻拦施工、威胁等方式,迫使被害人张某丙将该工程路面浇筑工程交由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丙、张某乙等人施工,工程计价人民币27 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乙于2019年5月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申报书、验收材料,转账凭证,工程承包协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补助资金拨付通知,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张某己、章某某、张某庚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同案犯张某戊、张某丁、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张某乙伙同他人采用阻拦施工、威胁的方式强揽工程,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满群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1396818****)、张某乙(1323571****)现在原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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