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下旬、6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B1B***的福特牌香槟色轿车,先后两次分别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洲心站前路和清佛公路交界附近的马路边、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百加镇新寮村附近一条新建的公路边,将已交付使用的、合计约80米的路灯电缆线盗走。取得电缆线后,被告人张某某将电缆线出售给清远市清城区金谷酒店对面的一废品店,取得赃款约人民币2000元。
2020年6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二人经密谋,驾驶车牌号为粤B1B***福特牌香槟色轿车,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百加镇新寮村附近一条新建的公路边,将已交付使用的路灯电缆线盗走。盗得电缆线后,二人随即在清远市清城区富强路与清远大道交汇红绿灯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起获被盗电缆线三条,以及钳子、十字螺丝刀、一字螺丝刀等作案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台、作案工具一批等;2.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到案经过、现场检验报告书、入所体检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陈某某、尹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阮某某、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洁明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18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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