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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一部刑诉〔2020〕Z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捕前住锡林浩特市**美容美发店,2013年3月因盗窃罪被林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7月因盗窃罪被林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320000********,汉族,初中文化,锡林浩特市**美容美发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住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6月15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甲(未满16周岁,已行政处罚)将锡林浩特市**菜市场**肉业商铺门撬开,进入店内盗窃羊肉一块、肉串两把、鸡翅4串、骨肉相连一袋。2020年5月7日凌晨2时0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再次到**菜市场,分别将**牛羊肉下货直销店、**肉食水产商行 、**肉串批发、**鲜肉店、**肉串批发、**肉食店、 **肉串批发、**肉食店等几家商铺门撬开进入店内,均未盗窃到财物。

2020年5月7日凌晨2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某、李某甲三人将锡林浩特市幸福社区**超市门把手撬开进入店内,盗窃现金900元、中华硬盒香烟10盒、玉溪香烟10盒、硬苁蓉香烟10盒、呼伦贝尔香烟13盒,芙蓉王香烟细支6盒,玉兰香烟5盒,长白山细支香烟3盒。经锡林浩特市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343元(现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李某某对**超市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2013)林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2018)内0424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物品丢失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办案说明、监控视频提取说明、谅解书等;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董某某、王某甲、刘某某、高某某、段某某、段某甲、孙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搜查扣押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频资料:**菜市场及**超市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盗窃罪两次被判处拘役,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包金英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锡林浩特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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