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4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乡**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街道**街**村**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0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路**物流对面将曲靖**有限公司一辆东风货车的价值2800元的两个电瓶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同共犯罪,罪责相当。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猛

2019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羁押于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换押证、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