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1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7日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8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2016年11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天;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9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乡**村**号,曾因盗窃于2018年7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晚20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翻墙进入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内的养生堂架空层1楼处,将存放在该处的不锈钢架材料偷运出外墙藏匿,次日晚19时许,两人骑三轮车将藏匿的不锈钢架材料偷运出去,后销赃得款500余元。经鉴定,被盗的不锈钢架、不锈钢螺丝共价值人民币6462元。

2019年11月7日21时,公安民警在龙岗区宝龙街道南约汉田小区将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刑事判决书、被盗物品统计报告、提取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晓倩

2020年4月15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各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3.​ 案卷三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