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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诉刑诉〔2019〕5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10时多,被告人李某某途经汕头市龙湖区苏宁广场负一层停车场时,发现被害人袁某某的一辆白色小牛牌TDR03Z型(N1S都市版)二轮电动车(车架号:1992218********,电机号:RBNBFCH1********)停放在该处且车钥匙插在车锁上,被告人李某某遂打电话与被告人张某某通谋盗窃该电动车。同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赶到该处附近与被告人李某某会合后,被告人李某某带被告人张某某至被害人袁某某的电动车的停放点,趁四周无人之机,由被告人张某某用该车钥匙发动该车后开离现场。得手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该车转移至汕头市金平区金凤立交桥附近的停车场停放。同日16时左右,被害人袁某某根据该车GPS轨迹定位发现上述被盗电动车,遂拨打110报警,接报后,民警根据该车GPS轨迹追寻,在汕头市金平区金凤路宠物市场附近路段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同时缴获上述被盗的电动车。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自行至汕头市公安局金园派出所投案。

经汕头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袁某某上述被盗的小牛牌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61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小牛牌二轮电动车1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车凭证、合格证、手机电动车行车轨迹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110出警命令单、户籍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7.现场平面图、辨认笔录;

8.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锐波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 卷宗2册,光盘2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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