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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住元阳县**乡**村委会**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元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75********,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住个旧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元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元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月6日、2月17日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伙同龙某某(另案处理)前后三次在元阳县***公路上盗窃被害人温某某堆放在此处的钢模板。2019年10月30日00时许,三人在元阳县***乡**公路K**+***米处盗窃钢模板时被查获,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龙某某驾车逃跑。经核查,温某某被盗钢模板总重量约6吨。经鉴定,被盗钢模板价值人民币3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及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丽梅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元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2、移送卷宗叁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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