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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李某某玩忽职守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刑诉[2014]296号

被告人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70********,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河南省夏邑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国土资源局家属院。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商丘市梁园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26日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于2014年8月25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身份证号4123261968********,河南省夏邑县国土资源局用地股股长,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土地局家属院,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22日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于2014年8月25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李**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由本院反渎局侦查终结,于2014年8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于2014年8月25日收到卷宗三册,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于2014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张**、被告人李**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5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张**、李**二人在担任土地监察一队、二队队长期间,在对夏邑县阳光花园小区建设用地进行执法监察时,不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该小区多占用国家土地5394.7平方米(8.092亩)非法开发,给国家造成土地出让金损失177.49万元。2009年-2010年度张**在对夏邑县百合苑小区建设用地执法监察时,不严格履行职责,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该小区多占国家土地3533.33平方米(5.5亩)非法开发,给国家造成土地出让金损失102.11万元。

现已追回夏邑县阳光花园小区土地出让金损失177.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李**的供述;2、证人刘**等人的证言;3、有关书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涛

                                  代检察员:徐亚萍

二0一四年九月二日

附:

1、被告人张**、李**现取保候审(张**联系电话13592395688,李**联系电话:13673844666、13643704888)。

2、侦查证据卷宗三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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