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住**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2020年10月14日被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住宜宾市翠屏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2020年10月16日被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张某某在小闲棋牌APP里,申请到会员身份并创建亲友圈,同时创建聊天群让相关人员进入,并伙同被告人李某某一起经营闲聊群,张某某为群主,李某某为管理员。在小闲棋牌APP里,张某某为亲友圈人员打麻将赌博活动提供房卡服务,参赌人员以发红包的方式兑现和交房费,张某某、李某某两人从中赚取房费差价牟利。在小闲棋牌APP内,张某某以会员身份通过专门网站购买房卡,价格为0.25元/张,每局消费4张费用1元,赌博每8盘为一局,积分对应金额为1元,每局收取大赢家5元的房费。张某某在小闲会员网站通过支付宝购买房卡花费60200元。张某某、李某某按照比例出钱充值房卡,每满一千元按相应比例分取。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共计收取赌博房费264764元,赌资结算金额达700多万元,张某某非法获利15万元,李某某非法获利3万元。
2020年10月13日、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分别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已退缴非法所得1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已退缴非法所得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提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开设赌场非法牟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被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萍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309459****;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5082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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